比較指南
誹謗律師
VS
新聞投訴委員會
了解兩者的分別、優缺點及香港市場收費,幫你作出更清晰的選擇。
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,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間的平衡一直備受關注。當面對誹謗或不實報道時,受害人通常可透過兩個主要途徑尋求救濟:聘請誹謗律師進行訴訟,或向新聞投訴委員會(現稱為新聞公眾監察委員會)提出投訴。兩者各具特色,針對不同情況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,惟所涉費用、時間耗費及預期成果均有顯著差異,值得詳細比較分析。
誹謗律師主要適用於情況嚴重且已造成實質傷害之個案。若不實報道對受害人之業務、聲譽或生計造成重大損害,或媒體機構態度消極不願更正,尋求法律訴訟乃較為適當之選擇。法律訴訟具有強制執行力,勝訴者可獲得金錢賠償、登報道歉等司法救濟,且具有嚇阻作用。然而,此途徑需耗費龐大時間與金錢,案件可能耗時數年始有定論。
新聞投訴委員會則適用於初期糾紛或傾向和平解決之情況。該委員會乃獨立組織,接納公眾投訴並進行調查,對違反新聞操守準則之傳媒機構作出裁定及建議。此途徑較為迅速、成本低廉,毋須聘請律師亦可進行,且具有一定之公信力。惟該委員會之決定乃建議性質,並無法律約束力,媒體機構可能拒絕遵從,故適用於尋求公開認可或輿論支持之情況。
費用方面,聘請誹謗律師動輒需耗資數十萬港元至數百